新加坡有严格的禁毒法律。尽管有这些严格的法律,或者可能正是因为这些法律,许多人在新加坡仍然经常因为毒品犯罪而被捕。量刑因毒品的类型和数量而异。在某些情况下,被告可能因持有某些受控毒品而在新加坡被判处死刑。
为了理解不同的毒品犯罪和惩罚,我们需要研究 滥用毒品法(MDA)。该法案还对某些罪犯的治疗和康复作了规定。
《滥用毒品法》规定了各种罪行,例如:
- 贩运;
- 制造;
- 进口或出口;
- 持有;以及
- 使用管制药品。
每种罪行都有其相应的惩罚。了解新加坡的禁毒法律可能很棘手,因为法律对某些罪行作出了某些推定。
本文将讨论三种最常见的毒品犯罪:
- 持有
- 消费,以及
- 贩运。
在审视不同的罪行之前,我们必须先看看不同类别的毒品。
新加坡不同类别的毒品
《滥用毒品法》将管制药品划分为三类。这些类别可在《滥用毒品法》的附表一中找到。
例如:
- 大麻、可卡因、甲基苯丙胺和鸦片都是第一类毒品。
- 可待因、尼古丁和 zipeprol 是第二类毒品。
- 甲喹酮、苯丙胺和三唑仑属于第三类毒品。
在被告身上发现的毒品的分类和鉴定可能变得极为重要,因为毒品的类别决定了处罚方式。
新加坡的毒品犯罪行为
第8条–持有和消费管制药品
持有
第8(a)条规定…… “任何人拥有受管制药品即属犯罪”。
根据《滥用毒品法》附表二,被发现未经授权拥有管制药品的人可被判处最高10年监禁或 20,000 新元或两者并罚。如果你是惯犯,至少要判处两年监禁。
量刑将取决于毒品的类型(类别)和你所拥有的数量而定。
不幸的是,这种罪行并不像听起来那么简单。MDA 创建了一些必须考虑的推定。与持有毒品罪相关的推定见于《法案》第18条。
第18条关于拥有和知情的推定
第18条规定,如果你 “持有、或保管或控制 “毒品,则应推定你持有该毒品,直到证明情况相反:
- 含有管制药品的任何物品;
- 含有管制药品的任何物品的关键点;
- 发现管制药品的任何场所或房间或其任何部分的关键点;或
- 物权凭证或任何其他用于交付管制药品的文件。
这些情况都认为被告持有毒品。因此,即使你从未实际持有毒品,根据这些假设,你仍然可能被判持有毒品罪。
第18条进一步规定,在没有证明之前,也应推定你知道毒品的性质。
因此,如果你的朋友在聚会后在你的客房里留下一包可卡因,而警察发现了它,你就被推定持有毒品并知道这是可卡因。即使你从未实际接触过这些毒品,也不重要。如果朋友将大麻或任何管制药品留在你的车里,同样也适用。这将取决于你是否能证明自己的清白。
第21条关于在车辆中发现毒品的推定
第21条明确提到了在车辆中发现的毒品。它规定,如果在车辆中发现任何管制药品,则应推定其为车主和当时负责车辆的人所持有,除非另有证明。
消费
根据第8(b)条,以下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 吸毒;
- 自我注射;或
- 以其他方式消费管制药品或特定药物。
特定药物是指在附表四中列出的某些管制药品,是管制药品的一个子集。它包括,例如大麻、可卡因和氯胺酮。在对累犯判刑时,这种区分很重要。
如根据第8(b)条定罪,刑罚为最少一年监禁,最高可达10年,另加不超过20,000新元的罚款。(这适用于2019年4月1日之后犯下的罪行)。
这是量刑的起点。处罚将取决于此人之前是否有类似的犯罪前科,或以前曾在戒毒所接受治疗。
一般来说,对重复消费管制药品的判决是至少3年监禁,除非当事人根据第33A条规定受到惩罚。
第33A条适用于重复服用特定药物的情况。
在特定药物的情况下,第33A条规定,罪犯以前曾是:
- 被收容机构接纳的;
- 因服用特定药物而被定罪;和/或
- 因未提供尿液样本而被定罪。
如果再次因服用特定药物而被定罪,罪犯将被判处 至少5年但不超过7年的监禁,并接受3至6次鞭刑.
与服用特定药物有关的尿液和毛发测试
如果某人被怀疑服用管制或特定药物,根据第31(2)条和第31A条,该人可能会被要求提供尿液或毛发样本进行测试。
不提供样本即为犯罪,可处以1年以上10年以下的监禁和最高20,000新元的罚款,如属特定药物,可处以5年以上7年以下的监禁,并处以3至6次鞭刑。
与消费有关的推定
《滥用毒品法》第22条规定,如果在一个人的尿液样本测试中发现管制药品,则推定该人已服用该管制药品,直到证明情况相反。
第19条关于用于消费的场所的推定
任何在被证明或推定用于吸食或服用受管制药品的场所或房间发现或逃离该场所或处所的人,在证明情况相反之前,均被推定曾在该场所或房间吸食或服用受管制药品。
如果在某场所或房间发现以下任何一项,则推定该场所或房间被用于吸食、服用或消费管制药品,直至证明情况相反为止:
- 一根管子;
- 注射器;
- 器具;
- 装置;
- 用于吸食、服用或消费受管制药品的任何其他物品。
海外毒品消费
新加坡公民和永久居民必须记住,这些规则甚至适用于新加坡以外的消费。
《滥用毒品法》(MDA) 第8A条规定,任何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在海外消费毒品,并通过尿液测试被发现,可被视为在新加坡犯罪而受到处理。
这就解释了为什么要在特定的入境点进行随机测试。如果你在进入新加坡之前被发现吸食毒品,你可以像在新加坡境内发生的罪行一样受到惩罚。在另一个国家消费此类药物可能是合法的这一事实不能作为辩护理由。
贩运
在本文讨论的三种罪行中,贩运是最严重的一种。根据毒品的类别和数量,犯罪分子可能因贩运毒品而被判处死刑。
在什么时候是贩运?
《滥用毒品法》(MDA) 第2条对 “ 贩运 ”的定义是:
(a) )销售、给予、管理、运输、发送、交付或分发;或
(b) 提议做(a)段中提到的任何事情。
否则,除了根据本法案的授权,而 “贩运 “也有相应的含义。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出,其范围很广。把一包毒品带到朋友家,就可能构成贩运。
第5条规定贩运是一种犯罪。它的内容如下:
“…….,任何人以自己的名义或代表任何其他人,不论该人是否在新加坡,均属犯罪–
(a) 贩运管制药品;
(b) 提议贩运管制药品;或
(c) 从事或提议从事任何准备贩运管制药品或为贩运管制药品而采取的行动”。
第2款进一步规定,”如果某人为贩运目的而持有管制药品,则该人犯有贩运管制药品罪”。
那么,什么时候是持有,什么时候是贩运?
除了明显的贩运情况外,你可能会问,警察什么时候可以判定你是 “以贩运为目的 “持有毒品?
推定意图
第17条规定,如果你持有的毒品数量超过一定的阈值,你可以被认定为以贩运为目的的持有。这样就可以推定你是以贩运为目的而持有。一般来说,如果你被发现携带少于第17条规定的数量,将被视为持有,除非你被抓到贩运,如第2条所定义的。
例如,如果你被发现持有超过3克的可卡因,将被推定为你为贩运目的而持有。如果你只有2克可卡因,你将被指控为持有可卡因。
对贩运毒品的处罚
如前所述,毒品的类别和数量(重量)将决定量刑。量刑范围包括监禁、鞭刑和强制性死刑。各种量刑选择见于《滥用毒品法》的附表二。
例如:
假设你被发现贩运 A 类毒品。量刑的范围是最低5年监禁和15次鞭刑,最高20年监禁和15次鞭刑。对于 B 类毒品,最低为3年监禁和3次鞭刑,最高为20年监禁和10次鞭刑。
但是,如果你被发现贩运鸦片(一种特定药物),且重量在800克至1200克之间,并含有不少于20克的吗啡,则最高可判处30年监禁,或终身监禁和15下鞭刑。最低刑期为20年监禁和15下鞭刑。
对含吗啡超过30克的、鸦片超过1200克的处罚是死刑。
法院不判处死刑的自由裁量权
在某些情况下,根据第33B条,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和15次鞭刑,而不是死刑。这是可能的,如果被定罪的人能证明:
- 他们的参与仅限于运输、发送或交付毒品,或提供或准备运输、发送或交付毒品;以及
- 被定罪者曾实质性地协助中央禁毒局(CNB)打击新加坡境内或境外的毒品贩运活动。
如果被定罪者患有精神异常或实质性精神障碍,在满足所有其他要求的情况下,可将死刑减为无期徒刑,而不实施鞭刑。
协助是否是 “实质性 “的,由检察官决定。
《滥用毒品法》(MDA)规定的康复
当中央禁毒局(CNB)局长怀疑某人是吸毒者时,可根据《法案》第34条对其进行医疗检查和观察。
假设确定该人是一名吸毒者。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会被:
- 被监管长达5年;或
- 进入康复机构至少12个月,除非该机构的主任或审查委员会提前让他们出院。
该法案将“吸毒成瘾者”定义为通过使用管制药品而产生以下后果的人:
- 渴望或需要继续服用该管制药品;或
- 对该药物的效果产生心理或生理依赖。
被送去戒毒只适用于消费性犯罪,并且只适用于罪犯没有其他刑事犯罪的情况。
自2019年起,第三次或第四次犯罪的人如果没有同时犯下其他刑事罪行,也可以被送去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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