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妇女宪章》提出的离婚理由

当您提交离婚协议书时,您需要根据《妇女宪章》证明您有离婚的法律依据(或诉讼)。

根据新加坡的离婚法,离婚只有一种可能的理由:你们的婚姻破裂已至无可挽回的地步。这可以通过《妇女宪章》第95节规定的五项事实中的一项来证明。如果您能证明这五项事实中的任何一项,法院就会认为您的婚姻出现了”无可挽回的破裂”,并批准你离婚。这五项事实如下:

  • 通奸
  • 不合理的行为
  • 遗弃两年
  • 经配偶同意分居三年
  • 分居四年

下面详细阐述了支持这五项事实所需的证据。

通奸

对于通奸行为的发生,必须是与第三方发生性关系。如果有身体上的亲密关系,但没有发生性交,那就不是通奸。

您可以通过出示私家侦探的报告或有供词或书面证据来证明通奸。如果您打算以通奸为依据,您必须在发现通奸行为后的六个月内提出离婚。如果您知道有通奸行为发生,但继续与您的配偶生活超过六个月,您就不能以通奸为依据。

不合理的行为

2019年,女性申请离婚的首要原因是配偶的”不合理行为”,有58.5%的人援引此项。在申请离婚的男性中,离婚的首要原因是”分居或分居三年,或分居三年以上”,有51.9%的人援引此项。

2016年,53.7%的离婚案例将”不合理的行为”作为离婚的事实依据–这成为最常见的离婚理由。

“不合理的行为”实质上意味着您的伴侣行为极为恶劣,致使您无法合理地期望与他/她一起生活。以下是一些不合理行为的例子:

  • 被告对原告施以暴力。
  • 被告曾以身体暴力威胁原告或对其进行身体虐待。
  • 被告对原告进行过语言上的辱骂。
  • 被告酗酒,饮酒过量,当他/她在酒精的作用下,他/她的行为是不合理的且具有攻击性。
  • 被告很少或根本不尊重原告。
  • 被告总是无正当理由地批评原告。</
  • 被告一再侮辱原告,称他/她”无用”、”一无是处”。
  • 被告在经济上不负责任,未能在婚姻存续期间妥善供养原告和/或抚养子女。
  • 被告经常在凌晨回家,浑身散发着酒味和香水味。当被询问时,他/她拒绝告诉原告他/她去过哪里。
  • 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是一名强迫性赌徒,或赌博过度,并多次因欠下巨额赌债和挥霍家庭积蓄而给原告带来极大的痛苦。
  • 被告向原告借钱以满足其赌博的习惯。
  • 被告对原告的生活毫无兴趣。
  • 被告与一个身份不明的女人/男人建立了不正当关系。
  • 被告拒绝与原告讨论婚姻中的问题。
  • 被告对与原告交谈没有兴趣,更喜欢与朋友单独交往。
  • 被告是一个挥霍无度的人,多次花钱超出夫妻双方的经济能力。
  • 被告拒绝尝试解决这些问题,并继续不合理的行为。

遗弃两年

您需要证明您的配偶在离婚诉讼开始前已经抛弃您至少连续两年了。遗弃可以通过利用您的配偶收拾行李离家出走和不打算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证据来证明。

分居三年

您和您的配偶必须已连续分开居住三年。您的配偶也必须同意离婚。这是一个无过错的离婚理由,当夫妻双方希望友好分手时,通常使用这一理由。

一个常见的误解是,一旦你们分居三年,离婚就是自动的。这不是自动的 – 您仍然需要提交文件以获准离婚。

分居四年

如果您和您的配偶在过去四年里一直分开居住,那么您的配偶就不需要同意离婚。

如需任何关于新加坡离婚的进一步指导,请随时与我们的专业离婚律师联系。

如果您需要法律代表,请联系 PKWA 律师所与我们的律师进行免费咨询。

电话联系

+65 6854 5336

Whatsapp 联系

+65 9090 3158

作者

陈萱琪

家事与离婚法副主任

查看资料

联系我们

v4 1

电话联系

Whatsapp 联系

给我们发送电子邮件

这个字段是用于验证目的,应该保持不变。